邓某、张某、胡某、陆某经事先商量,以营利为目的,合伙分成,在青浦区朱家角镇沈巷村港圩47号院内多次聚集琚某甲、徐某甲、陈某甲、潘某甲等众人以“押宝”形式进行赌博。案发当日,公安机关在上述地点当场查获赌资60,660元及参赌人员20余人。
另查明,邓某、张某、胡某、陆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本案事实。邓某曾于2012年5月因犯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张某曾于2011年9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胡某曾于2012年5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律师
邓某、张某、胡某、陆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四辨认笔录,证人证言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笔录、扣押及收缴物品清单、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案发经过,抓获经过,的户籍资料等证据。
邓某、张某、胡某、陆某共同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依法均应予惩处。邓某、张某、胡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邓某、张某、胡某、陆某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均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邓某、张某、胡某、陆某的犯罪罪名及认定邓某、张某、胡某系累犯、四均如实供述罪行的公诉意见正确,予以确认。
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和良好的社会风尚,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邓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七千元。张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七千元。胡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七千元。陆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及赌资30,920元予以没收;邓某、张某、胡某、陆某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2014)青刑初字第80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