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俞某、呼某在其开设于浦东新区高桥镇陈家街X号的一无名棋牌室内,多次聚集他人以“晃晃麻将”形式进行赌博活动。2014年5月15日,被告人俞某、呼某再次聚集陈甲、陈乙、王某(均另案处理)等人至上述地址进行“晃晃麻将”赌博活动时,被民警当场查获。公安机关当场扣押了赌资5,130元、麻将桌4张及记账簿册1本。
被告人呼某当场被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到案后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俞某于同日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另经司法鉴定,2013年8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俞某、呼某共非法获利23,640元。
被告人俞某、呼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证人陈甲、陈乙、王某、干某、傅某等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相关房屋租赁协议,清点记录、扣押清单、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及中国农业银行现金缴款单,上海公信中南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俞某、呼某的户籍资料等证据。律师
被告人俞某、呼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被告人俞某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呼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俞某有多次前科劣迹,量刑时酌情考虑。
综合两名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到案后的悔罪表现,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俞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罚金三千元。被告人呼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罚金三千元。扣押在案的赌资、赌具及记账簿予以没收。(2014)浦刑初字第35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