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8月2日至8月11日,被告人邱某以营利为目的,在柳埠路X号开设一无名棋牌室,摆放麻将桌以晃晃麻将的形式组织他人进行赌博,参赌人员累计达20人以上。
2014年8月11日21时30分许,该赌场被公安人员查获,当场抓获被告人邱某及参赌人员10余人,并扣押了赌具麻将桌5台、麻将牌10副、赌资950元。
到案后,被告人邱某如实供述了上述赌博的犯罪事实。案发后,公安机关收缴了涉案赌资。律师
被告人邱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证人郭某、吴某、马某、丁某、何某、张甲、龚某、张乙、李某、陈甲、钱某、郑某、汪某、徐某、俞某、秦某、王某、凌某、陈乙、宦某、颜某的证言笔录、辨认笔录,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现场检查笔录、证据保全清单、扣押物品清单、收缴物品清单及案发经过记录,被告人邱某的供述笔录等证据。
被告人邱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赌博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邱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邱某的罚金依照《刑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缴纳。
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扣押在案的赌具予以没收。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崇扬良好的社会风气,判决如下:被告人邱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罚金三千元。(2014)浦刑初字第462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