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29日起,被告人王某多次在其开设于上南路X弄X号X室的棋牌室内,通过提供赌博账户进行网上“百家乐”聚众赌博。
2014年1月1日晚,被告人王某再次纠集陈某、马某、曹甲、曹乙等人(均另行处理)至上述地址进行网上“百家乐”赌博,后即被公安人员查获,并缴获用于赌博的计算机一台,赌资现金2,490元。案发当日投注额为40万余元,累计投注额为708,704元。
当晚,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如实了上述犯罪事实。律师
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证人陈某、马某、曹甲、曹乙等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张某的证言及相关房屋租赁合同,检查笔录,扣押清单、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及农业银行现金缴款单,相关“网络百家乐”赌博信息截屏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蔡某的证言及案发经过,被告人王某的供述、辨认笔录、劣迹材料及户籍资料等证据。
被告人王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被告人王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有劣迹,量刑时酌情从重处罚。
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五千元。违法所得及作案工具,予以没收。(2014)浦刑初字第165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