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某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在其居住的浦东新区浦三路利用互联网上的百家乐赌场进行聚众赌博活动,期间由被告人钮某进行网上操作并现场结算。至案发时,通过百家乐赌场聚众投注总额共计1,768,190元。
公安机关依法查获该赌博据点,抓获参赌人员四名及被告人李某、钮某,并扣押了用于赌博的电脑及赌资1万余元,其中涉案赌资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收缴。两名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相关犯罪事实。
被告人李某、钮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证人陈某、胡某、张某、罗某、尚某、何某、冯某等人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被告人李某、钮某的辨认笔录,公安局浦东分局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赌博网站投注情况截屏,公安业务档案卡片信息,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李某、钮某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律师
被告人李某、钮某明知他人利用网络进行聚众赌博,仍为其经营提供直接帮助,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被告人李某、钮某有坦白情节,均可依法从轻处罚。考虑到两名被告人系为他人聚众赌博提供帮助,在量刑时酌情从轻考虑。
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被告人李某、钮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罚金三千元。被告人钮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罚金三千元。(2014)浦刑初字第18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