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间,被告人陈乙从他人处获取“百家乐”赌博账号“jjii111”,购置计算机,在由其女儿贾某租借的杨浦区龙江路X弄X号X室召集参赌人员进行“百家乐”赌博,从参赌人员在该赌博账号洗码量的千分之十比例抽头渔利。
陈乙以每月6,000元的报酬雇用被告人周某,被告人周某使用用户名“www20ww”及密码“zzgg1212”登陆上述账号为参赌人员投注、结算赌资等。
2014年9月24日,公安局杨浦分局民警在杨浦龙江路X弄X号X室抓获被告人陈乙、周某及参赌人员吉某等人,并查获赌资6,265元及涉赌计算机1台。
经查,2014年9月1日至9月24日间,“jjii111”赌博账号洗码量为8,460,599.5元。被告人周某已获取报酬1万元许。案发后,被告人陈乙退出1万元。律师
有证人高某、吉某、陈甲、卢某、贾某、范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房屋租赁合同,公安局杨浦分局检查笔录、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电脑截屏,查获的涉赌计算机1台、赌资6,265元的照片,公安局杨浦分局网安支队《远程勘验工作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陈乙的供述、周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
公诉机关根据上述证据指控被告人陈乙、周某的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被告人陈乙是主犯、被告人周某是从犯,被告人陈乙、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提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陈乙、周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陈乙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陈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认罪,退出部分赃款,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周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自愿认罪,依法应当从轻处罚。
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乙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罚金一万元;被告人周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五千元。(2015)杨刑初字第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