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起,被告人周乙、张某、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共同出资在嘉定区马陆镇马陆街X号门间房开设“三雀伊棋牌室”经营“晃晃麻将”,放置麻将桌聚集人员赌博,并以每桌每副抽头2元作为盈利。
2014年9月24日11时许,周乙、张某再次在上址以“晃晃麻将”形式聚集他人赌博。当日12时15分许,公安机关根据线索至该处抓获被告人周乙、张某及参赌人员共计10人,缴获赌资1970余元、赌具“晃晃麻将”专用机9台及赌场营业款100元。周乙、张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
2014年10月10日,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伙同被告人周乙、张某经营“晃晃麻将”赌场的犯罪事实。律师
被告人周乙、张某、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龚某、印某、钱某等人的证言,相关辨认笔录及照片,公安机关检查笔录、清点记录、扣押清单、工作情况,有关现场照片,周乙、张某、徐某的有关供述等证据。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乙、张某、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应依法惩处。控辩双方关于周乙、张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徐某具有自首情节,均可从轻处罚的意见,合法有据,予以采纳。
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周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罚金五千元;张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罚金五千元;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罚金四千元;赌资、赌具予以没收。(2015)嘉刑初字第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