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郑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海湾旅游区农机路X弄X号对面无证游戏机房内负责经营管理,内设“海洋之星2”六联赌博机3台供他人进行赌博。
公安机关至上述地点当场查获上述赌博机、赌资5900元及参赌人员5名。被告人郑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有证人陈某、李某甲、李某乙、马某、王某、范某、李某丙的证言,辨认笔录,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出具的游戏机内容审核意见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机关制作、出具的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收缴物品清单、案发经过、工作情况等证据。律师
被告人郑某以营利为目的,以赌博机的形式开设赌场,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郑某具有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维护社会良好风尚,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郑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15)奉刑初字第8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