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9月10日至2014年9月27日期间,被告人沈乙为牟取非法利益,在其经营的世纪城西街X号棋牌室内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从庄家赢局中抽取10元至50元不等的窑花,共计15场次,非法获利7,500余元。
2014年9月27日,公安机关将沈乙抓获并扣押了赌具麻将牌一副及违法所得400元,被告人沈乙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律师
沈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张某、沈甲、李某、刘某、陈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拍摄的相关照片,及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相关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资料、案发经过、侦破经过等证据。
被告人沈乙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沈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依据《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沈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扣押在案的赌具及违法所得400元予以没收;继续追缴违法所得并予以没收。(2015)金刑初字第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