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5月起,被告人陶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宝山区共和新路X号二楼的游戏机房内通过设置赌博游戏机的方式开设赌场。
2014年4月21日零时12分许,民警在上述赌场内当场抓获被告人陶某及赌场工作人员朱帅帅、金大雷,及参赌人员十余人,收缴赌资14,300元,当场查扣名为“万能鲨鱼”赌博机(六人位)、“海洋之星”赌博机(六人位)、“海兽来袭”赌博机(八人位)、“海盗船”赌博机(八人位)、“龙虎斗”赌博机(十人位)各一台,经鉴定,上述游戏机均具有赌博功能。律师
被告人陶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朱帅帅、金大雷、潘海平、王磊等十余人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出具的《游戏机内容审核意见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等证据。
被告人陶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陶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陶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五万元。扣押在案的犯罪工具、赌资等依法没收。(2015)宝刑初字第9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