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上旬,被告人闫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在嘉定区丰庄路X号内放置6台“晃晃麻将”专用机开设无名棋牌室,以“晃晃麻将”形式招揽赌博人员参赌,闫某从每局赌博中抽头渔利2元。
2014年9月10日15时30分许,公安机关至闫某经营的该棋牌室进行检查,当场查获参赌人员孙某、李某等16人(均另处)在当日先后以“晃晃麻将”形式进行赌博,并缴获赌资80元,非法所得2674元、赌具“晃晃麻将”专用机6台(其中2台处于损坏状态)。自棋牌室开设至案发,被告人闫某已非法获利1万余元。被告人闫某在公安机关检查时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律师
被告人闫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孙某、李某、王某、周某、竺某等人的证言,相关辨认笔录及照片,公安机关检查笔录、清点记录、扣押清单、工作情况,有关现场照片,租赁合同,被告人闫某的有关供述等证据。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闫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控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控辩双方关于被告人闫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的意见,合法有据。
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闫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罚金五千元。(2015)嘉刑初字第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