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指控,2013年8月底起,被告人李某伙同他人在青浦区某地内摆放游戏机开设赌场。2013年10月10日15时20分许,公安机关查获该赌场,缴获具有赌博功能的“年年有鱼”游戏机(八联机)1台、“三色霸主”游戏机(八联机)1台、“3头鲨”游戏机(六联机)1台、“黄金万两”游戏机2台、“CITYBABY”游戏机2台及涉案资金100元。
另查明,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本案事实。律师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辨认笔录,证人盛某的证言笔录及辨认笔录,公安局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游戏机内容审核意见书,案发经过,抓获经过,被告人的户籍资料等证据。
被告人李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的犯罪罪名及认定其如实供述罪行的公诉意见正确,予以确认。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和良好的社会风尚,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被告人李某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扣押在案的游戏机芯片8块、赌资100元予以没收。(2014)青刑初字第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