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开设赌场罪,被告人李某伙同杨某(已判刑)、刘某、沈某(均另案处理)等人,为牟取非法利益,自2013年7月8日起,在宝山区长江西路某-某号二楼昊天游戏机房通过放置赌博机的形式开设赌场。被告人李某负责该游戏机房的安保工作。
2013年8月16日21时35分许,公安人员在上述赌场内当场抓获该游戏机房小工王某、朱某(已判刑)及参赌人员刘某,并缴获赌资1,200元,查获“金鲨银鲨”游戏机一组(六联机)、“千钧一发”游戏机一组(十联机)、“双响红蟹”游戏机一台(八联机)、无名捕鱼游戏机一台(八联机)等,经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审核,上述游戏机均具有赌博功能。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律师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杨某、刘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朱某、王某的证言、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出具的《游戏机内容审核意见书》、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相关照片、《工作情况》、《行政处罚决定书》、《社区戒毒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李某结伙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2014)宝刑初字第138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