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甲、徐乙犯开设赌场罪,2013年11月起,被告人徐甲、徐乙结伙在宝山区淞南路某弄某号无证经营金俐棋牌室期间,以晃晃麻将的形式开设赌场,每局收取2元台费,累计获利4万元余元。
2014年4月9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徐甲在上址聚集黄、董、刘等人以晃晃麻将的形式赌博时,被民警当场查获,并当场缴获赌资300余元。投币机6个、麻将牌6副。被告人徐甲、徐乙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甲、王兴美、蔡仲凯、黄耀成、王辉、陆协进、陆建民、梅赛兵、俞科佩、刘金祥、秦兴龙、侯维锋、王云法、梁慧君、余海宝、蒋金福、徐克明、陈利玉、陈其生、蔡伟春、胡承兆、顾允芳、顾桂兰、董兰、梁学格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相关照片、《工作情况》、被告人徐甲、徐乙的供述等证据证实。律师
被告人徐甲系初犯,其所开赌场规模较小,获利较少,社会危害性不大,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请求对被告人徐甲从轻处罚。
被告人徐甲、徐乙结伙,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徐甲、徐乙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
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被告人徐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追缴被告人徐甲、徐乙的违法所得,依法没收。扣押在案的赌具、赌资予以没收。(2014)宝刑初字第13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