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钱某犯开设赌场罪,2014年2月底起,被告人钱某以营利为目的,在宝山区共富路某号设置赌博机开设赌场,并雇佣方某(另案处理)在赌场内负责望风等工作。
同年4月2日20时30分许,民警在上述地址查获八组“二八”游戏机、四组“西游记”游戏机(两人位)和一组“无名捕鱼机”的游戏机(十人位),并当场抓获被告人钱某及相关工作人员。经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审核,上述游戏机均具有赌博功能。律师
上述事实,被告人钱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蒋某、卞某、方某的证言,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相关照片、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出具的《游戏机内容审核意见书》、公安局宝山分局顾村派出所出具的《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钱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钱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钱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扣押在案的赃证物品及赌资予以没收。(2014)宝刑初字第138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