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林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伙同郑J(已判刑)等人在航南公路X号东侧房屋内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万能鲨鱼”六联赌博机、“海洋之星2代”六联赌博机各1台供他人赌博。
公安人员至上述地点当场查获上述赌博机、赌资570元和参赌人员5名。律师
被告人林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犯郑J的供述,证人张某、夏某、王某甲、王某乙、程某、申某、高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制作并出具的辨认笔录、检查笔录、扣押及收缴物品清单、照片、案发经过及工作情况,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出具的游戏机内容审核意见书,租赁合同,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
被告人林某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以赌博机的形式开设赌场,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林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
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林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2014)奉刑初字第162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