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7月至2014年4月期间,被告人侯某经营赌博机,并出资购买赌博机,由张甲、徐某、龚某、程甲及被告人周某等人,在九亭镇中心路小区、黎星苑小区、繁荣苑小区、兴联中心村等小区内以及沿街多处商铺投放赌博机26台,以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的方式牟取利益。
在此期间,被告人周某帮助被告人侯某进行赌博机的投放、管理、维修等工作。从2013年夏天起至2014年4月期间,被告人周某每月从被告人侯某处领取工资3,000元至4,000元不等。律师
2014年4月24日,被告人侯某、周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并被扣押赌博机36台、赌资11,728元等物。
被告人侯某、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张甲、徐某等人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出具的游戏机内容审核意见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检查笔录、清点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照片、案发及抓获经过、工作情况、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
被告人侯某伙同被告人周某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侯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周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从犯。
被告人侯某、周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均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侯某、周某当庭自愿认罪,均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侯某、周某的辩护人所提对被告人侯某、周某相关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
根据被告人侯某、周某的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及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等,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侯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周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