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9月初至9月11日,被告人陈某甲为牟取非法利益,在奉贤区青村镇光明社区光明路X号无证游戏机房内负责经营管理,内设“宝马3D”八联赌博机、“万能鲨鱼”八联赌博机各1台和单机赌博机2台供他人赌博。
2014年9月11日下午,公安机关至上述地点当场查获上述赌博机、赌资600元和参赌人员6名。
被告人陈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陈乙、赵某、杨某、陈某丙、董某、苏某、付某、张某甲、张某乙、周某、张某丙的证言,辨认笔录,公安局奉贤分局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出具的游戏机内容审核意见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等证据。律师
被告人陈某甲以营利为目的,以赌博机的形式开设赌场,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陈某甲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为确保社会治安管理秩序,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4)奉刑初字第170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