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吴某在经营闸北区万荣路X号置烨网吧期间,将赌博机置于网吧二楼暗房中供他人赌博。2014年8月1日,公安机关在对该处网吧进行检查时,发现其中部分游戏机具有赌博功能,遂予查扣。
经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鉴定,其中九台游戏机具有赌博功能,禁止在营业性游戏机(艺)场所使用。
同日,被告人吴某在接到他人电话,在明知公安机关已查获赌博机的情况下,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律师
被告人吴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张某、裘某、沈某的证言笔录,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承诺书、营业执照、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上海电子废弃物交投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交投(回收)物品确认清单》,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工作情况》、《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搜查证》以及被告人吴某的供述笔录、户籍资料等证据。
被告人吴某以营利为目的,非法设置赌博机供他人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吴某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采纳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依法可予从轻处罚。
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14)闸刑初字第133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