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2月初至同年4月17日,被告人蔡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亭林镇大慈路某号底楼车库棋牌室内开设“牌九”赌场约100余场,被告人蔡某从中抽头渔利20,000余元。在此期间,被告人刘某为赌场望风10余场,获利500余元,被告人陈某为赌场望风20余场,获利1,000余元。律师
被告人蔡某、刘某、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陆某、庄某、胡某、刘某、杨某、戚某、陆某、祝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机关制作的扣押笔录、拍摄的照片、出具的常住人口信息表、侦破经过、抓获经过、工作情况等证据所。
被告人蔡某伙同被告人刘某、陈某开设赌场100余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蔡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刘某、陈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被告人刘某、陈某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蔡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蔡某有悔罪表现,可适用缓刑。
依据《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蔡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被告人刘某犯开设赌场罪,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陈某犯开设赌场罪,免予刑事处罚。(2014)金刑初字第108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