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吴某在闵行区X路X号开设、经营赌博游戏机房,设置6台赌博游戏机(八联机2台、二联机4台),招聘郄某、杨某、祝某、陈甲(均另行处理)从事收银、“上分”等工作,供赌客进行赌博活动。
2014年7月6日晚,公安机关查获该赌场,当场抓获被告人吴某及涉赌人员10余人,并缴获上述赌具及相关赌资。
被告人吴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律师
被告人吴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郄某、杨某、祝某、陈甲、胡甲、陈乙、季某、张某、徐某、胡乙、郁某、何某、谢某、陈丙、沈某、姚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公安机关的检查笔录及照片、受案登记表、案发经过、扣押清单,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的游戏机内容审核意见书,被告人吴某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
被告人吴某为牟利,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吴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
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二千元。扣押在案的赌具、赌资予以没收。(2014)闵刑初字第255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