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至次年2月,被告人王某为谋取租金及赌场分成等非法利益,将其负责经营的位于徐汇区某村某号某室棋牌室中的一间房屋提供给王某、杨某(均已判决)等人,作为代理赌博网站接受投注的场所,并收取每月3,000元的租金。
2014年2月14日,公安人员在该赌博场所抓获六名参赌人员,并当场查获赌资41,755元。王某到案后,对上述基本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的行为触犯《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王某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律师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明: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现场照片、赃证物品照片、网页截图、房地产权证、结婚证、常住人口登记卡、工作情况、刑事判决书、证人王某、杨某、顾某、周某、叶某、黄某、王某甲及蒋某的证言。
被告人王某明知他人开设赌场而为其提供场地等条件,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且系共同犯罪,应予处罚。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刑法罪刑相适应原则,予以支持。
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2014)徐刑初字第109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