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下半年开始,被告人王某受雇于他人,在九亭镇沪亭北路X号旁A8电玩世界内工作。自2013年下半年开始,王某负责对电玩世界内收银、上分人员进行管理、监督。
2014年1月16日15时许,公安机关在上址查获“海洋公主”(8联机)、“海龙传”(8联机)游戏机各1台、“飞龙传说”(8联机)游戏机2台。经审定,上述游戏机具有赌博功能,禁止在营业性游戏机房内使用。
2014年5月15日,被告人王某向公安机关投案。
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吴美胜、陈亚飞、王立志、诸广义、吴斌、叶连生、李培才、方正旺,同案犯程浩、杜小玉的供述,辨认笔录,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出具的《游戏机内容审核意见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检查笔录、扣押清单、清点记录、照片、案发经过、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律师
被告人王某与他人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能自愿认罪,有一定的悔罪表现,故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根据被告人王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已缴纳)。(2014)松刑初字第199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