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蔡某伙同蔡某、叶某(均已被判刑)等人以非法盈利为目的,在金山区枫泾镇朱枫公路某号、枫泾镇某饭店、申嘉湖高速练塘服务区等地多次以“梭九”形式开设赌场,组织他人赌博,其中被告人蔡某为窑家,开设赌场26场左右,非法获利50,000余元。
被告人蔡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蔡某、叶某、谢某、张某、侯某、徐某、张某、陈某的证言,相关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等证据。律师
被告人蔡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蔡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依据《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蔡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责令被告人蔡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缴违法所得并予以没收。(2014)金刑初字第107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