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9月初,被告人陆某以营利为目的,租赁周浦镇瑞浦路X室后,摆放1台名为“3D宝马”的游戏机(八人位)、1台名为“捕鱼机”的游戏机(八人位)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
2014年9月21日21时许,公安机关在上述场所当场查获被告人陆某及参赌人员1名,并扣押了上述游戏机及赌资500元。
经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鉴定,上述游戏机均具有赌博功能,禁止在营业性游戏机房内使用。到案后,被告人陆某如实供述了上述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案发后,公安机关收缴了上述赌资赌具。律师
被告人陆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证人陈某、姚某、周某的证言笔录,相关房产租赁合同,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游戏机内容审核意见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检查笔录、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及案发经过记录,被告人陆某的供述笔录、劣迹材料等证据。
被告人陆某以非法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陆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陆某的罚金依照《刑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缴纳。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崇扬良好的社会风气,判决如下:被告人陆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三千元。(2014)浦刑初字第500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