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初起,被告人王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其经营的嘉定区某镇某村×号×室无名棋牌室内开设“二八杠”赌场,聚集他人赌博从中抽头渔利,并于2014年7月初起雇佣被告人徐某充当赌场工作人员,负责收取赌场渔利款。
2014年7月7日20时许,被告人王某再次在上址以“二八杠”形式聚集徐甲、潘某等人进行赌博活动。期间,被告人徐某负责收取赌场渔利款。
当日22时30分许,公安机关查获该赌博活动,缴获赌资2万余元、赌场渔利款470元及赌具麻将筒子牌一副。被告人王某、徐某于当日被民警当场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律师
被告人王某、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潘某、周某、张某等人的证言,相关辨认笔录及照片,公安机关检查笔录、清点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工作情况及有关现场照片,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王某、徐某的户籍资料及有关供述等证据。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徐某开设赌场进行赌博活动,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公诉机关关于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徐某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以及被告人王某、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的意见,合法有据,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王某有前科、劣迹等情节,在量刑时一并予以考虑。
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五千元;被告人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罚金一千元。(2014)嘉刑初字第150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