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导读:购买赌博机在出租房内赌博,老板不亲自管理赌场,聘请他人管理赌博机,老板和员工都构成开设赌场罪。
2012年10月起,被告人聂某在顾村镇的某出租房内放置赌博机,聚众赌博。2013年2月起,被告人聂某雇佣被告人刘某负责该赌场的管理、上下分及收银等工作。4月公安人员在该处查获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五湖四海”(八联机)一台、“一网打尽”(六联机)一台、“海洋之星”(六联机)一台,“森林宝贝”七台、“金雀”八台,抓获被告人刘某及二名赌客,并缴获赌资460元。被告人聂某后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律师
公诉机关为了支持自己的公诉,出示了以下证据:证人张某等三人所作的证言,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出具的审核意见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检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工作情况等,被告人聂某、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法院认为,被告人聂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聚众赌博;被告人刘某受他人雇佣,管理以营利为目的的赌博场所,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聂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
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聂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刘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扣押在案的赌资及赌具,依法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