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陈男是一名无名游戏机房工作人员,从年底12月份到次年3月中旬,即案发前,和被告人赖某受雇从事为赌博机上下分的工作,获取非法利益,至案发,被告人赖某在该游戏机房非法获利7,500余元,被告人陈某在该游戏机房非法获利2,200余元。
公安人员在游戏机房内当场查获一台海洋之星2十联机的游戏机、一台金蟾捕鱼的八联机游戏机、一台万能鲨鱼的六联机游戏机,经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鉴定,上述游戏机均具有赌博功能,禁止在营业性游戏机房内使用。
当场扣押了赌资3,350元,扣押了全部涉案赌具赌博机24台,抓获被告人赖某、陈某,抓获参赌人员唐等五人(均已被行政处罚)。律师
公诉机关以为被告人赖某、陈某涉嫌开设赌场罪提起公诉,提供了赌客唐某等人的证言笔录、辨认笔录,检查笔录、赌具照片,扣押清单,现金缴款单,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出具的游戏机内容审核意见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张某的证言笔录等证据。
被告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构成开设赌场罪,分别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赖某、陈某在共同犯罪中受雇于他人,起到次要作用,属于从犯,依照《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处罚。
被告人到案后,退缴违法所得,并积极预缴罚金,分别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能如实供述罪行,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故而判决被告人赖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罚金一千五百元(已缴纳)。被告人陈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罚金一千元(已缴纳)。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以及扣押在案的赌具赌博机二十四台,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