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陶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8月15日向提起公诉。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仇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陶某及辩护人苏赟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3月至9月,被告人陶某从杨某(已判决)等人处获取网络百家乐赌博代理账号wtt883某p6,担任赌博网站代理,并利用上述账号在其住处发展朱甲、朱乙、陈某(均另案处理)为下级代理或会员参赌,朱乙又结伙他人利用代理平台某p6代理账号在宝山区宝林四村某号某室发展会员参赌,被告人陶某从中吃成等获利。被告人陶某代理的wtt8833账号投注金额为2,006,120元(以下币种均为),输赢金额为177,023元。
公诉机关以证人杨某、刘某、朱甲、陈某、朱乙等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赌博网站截屏;银行对账单、手机截屏及被告人陶某的供述等为证据,指控被告人陶某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且情节严重,提请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追究被告人陶某的刑事责任。律师
被告人陶某辩称其系在2013年8月才取得赌博代理账号,该账号主要是用于自己赌博,否认自己有开设赌场行为;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对本案的定性无异议,但认为被告人陶某在开设赌场行为中作用较小,情节较轻,且取得的账号主要是用于自己赌博,请求人民法院根据上述情节对陶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陶某伙同他人,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并发展下级代理接受投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处罚。根据证人朱乙、朱甲、陈某等人的证言可证实,被告人陶某利用涉案账户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其中朱乙还利用从陶某处所获得的管理员账户开设赌场接受投注,被告人陶某从中通过吃成等方法获利,被告人陶某到案后亦对此进行过多次供述,故对被告人陶某提出其没有开设赌场行为的辩解,不予采纳。
被告人陶某积极从事开设赌场行为,且在庭审中否认主要犯罪事实,其行为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故对辩护人提出对陶某宣告缓刑的意见,不予采纳。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陶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29日起至2017年9月12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扣押在案的犯罪工具,依法予以没收。追缴被告人陶某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2014)青刑初字第68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