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导读:俱乐部开设德州扑克游戏,发网络微博发帖招募会员,每个会员用充值,在俱乐部通过收取台费和3%的积点手续费、组织比赛门票收入作为营利来源,构成开设赌场罪。
被告人朱某和戴某在2012年年终开始,在浦东某地的一所大楼地下一层开设“金融家德州扑克俱乐部”,雇佣了被告人代某、刘某、刘某、宋某、徐某、曹某、梁某、王某、梁某、刘某、阮某等人为工作人员,负责发牌、售卖茶水点心和收银。
该俱乐部是朱某出资,朱某本身是某金融公司的经理,由朱某出资,戴某持有5%的股份担任该赌场的管理人员。俱乐部开业后通过网络微薄发帖招募会员,会员购买积点,一元等于一万个积点,最低充值一百元,用积点换取臭骂。通过组织比赛形和精英赛玩德州扑克,赢的筹码换乘积点存入前三名的会员卡。俱乐部收取每小时36元的台费和3%的积点手续费来赢利,另外组织比赛门票收入的20%也是赢利来源。
案发当日有四桌三十多人在进行组织比赛型的玩法。具体赌博是由发牌的工作人员向会员发2张牌,然后进行投注,投注几轮后,手中牌与台面上的公牌进行配对,谁大谁就赢下所有桌面赌注。律师
俱乐部的服务人员、设备都是戴某亲自操办,根据其他工作人员的供述平时场子是戴某管理的,朱某是老板。故而戴某和朱某属于主犯,其他工作人员负责发牌、组织比赛、收银、端茶送水等工作,均属于从犯,比照主犯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以开设赌场罪提起公诉,为了支持公诉,提交了证人等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参赌人员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的赌具等作为证据。
以营利为目的,设立、承包、租赁专门用于赌博活动的场所,提供赌博用具的,或者明知他人系开设赌场,而提供经营管理帮助的,属于开设赌场行为,被告人朱某、戴某以营利为目的租赁固定场所和提供赌具供他人赌博活动,其他被告人为他人开设赌场提供经营帮助。被告人当庭认罪悔罪,均依法适用缓刑,判决被告人朱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八万元,戴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与,并处罚金五万元,其他被告人犯开设赌场罪,各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
律师提示:德州扑克的胜负具有明显的博彩性,如果不加赌注是无法继续游戏,赌注为或者其他财产,属于赌博,如果赌注不具有财产刑,不属于赌博行为。另外开设棋牌室不收取抽头,仅收取场地费,不属于开设赌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