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叶某、陆某、张某在徐汇区某路某号某市场内经营管理一无证棋牌室,设置具有自动投币功能的麻将桌,每局抽头2元,以“晃晃”麻将的形式开设赌场,所得营利由叶某、陆某、张某分赃。同年11月22日,公安人员接报后至上述地点检查,查获参赌人员陈某、陈某等二十余人及赌资1,520元,并当场抓获叶某、陆某。叶某、陆某、张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叶某、陆某、张某的行为均触犯《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三名被告人均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叶某、陆某、张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被告人张某的辩护人认为,张某系初犯,到案后认罪悔罪,建议法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律师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被告人叶某、陆某、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明:受案登记表、检查笔录、证据保全清单、赃证物品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工作情况、情况说明、证人陈某、陈某及刘某的证言。
被告人叶某、陆某、张某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且系共同犯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三名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叶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陆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张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查获的赌资、赌博用具等予以没收。(2014)浦刑初字第357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