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安区乙检察院以沪静检诉刑诉(2014)4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颜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1月26日向提起公诉。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12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静安区乙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何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颜某及其辩护人段晴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静安区乙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颜某于2014年4月底至5月初,在明知李国启、张耀平(均另案处理)等人利用互联网实施开设赌场犯罪的情况下,仍多次利用其本人的银行账户,为李国启、张耀平等人收支赌资达数十万元。2014年5月6日0时许,公安局静安分局侦查人员在静安区西康路某弄某号某室内将被告人颜某抓获。其到案后,对上述犯罪事实基本能够如实供述。律师
被告人颜某与他人共同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正确。被告人颜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颜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严肃国家法制,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颜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退缴的赃款赌资十一万五千元,予以没收。(2014)浦刑初字第357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