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魏某自2014年7月中旬起租赁杨浦区控江二村某弄某号甲某室,并在该处以“晃晃麻将”的形式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从中收取“台费”牟利。
同年9月18日,民警接到举报至上述地点,将被告人魏某及参与赌博的孙某、邓某等四人抓获,当场查获“台费”302元、赌资68元、用于赌博的麻将牌五副及麻将桌五张。被告人魏某到案后供述其自2014年7月中旬至同年9月18日共非法获利10,000余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魏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赵某、孙某、邓某、曹某、卜某的证言,公安局杨浦分局检查笔录、证据保全清单,案发现场及查获的“台费”、赌资的照片,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被告人魏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确认。律师
公诉机关根据上述证据指控被告人魏某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提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魏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魏某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魏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为严肃国法,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风尚,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魏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罚金五千元;302元、麻将桌五张、麻将牌五副应予没收,继续向被告人魏某追缴违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