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胡某结伙,在闵行区某处设立某电子公司,并租借附近仓库,从事赌博游戏机销售及维修活动,供他人开设赌博游戏机房。李某负责联系赌博游戏机采购和销售,被告人胡某负责内部管理、接待买家、租借仓库及赌博游戏机的售后服务。其先后二次向“客户”王某出售赌博游戏机,供王某开设赌博游戏机房,并提供安装调试、维修服务。
后被公安机关查获,两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闵行区检察院以开设赌场罪提起公诉,并提供被告人李某、胡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俞甲、俞乙、戈某、李甲的证言,证人王某、谭某、孙某、李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的游戏机内容审核意见书,公安机关的当场检查笔录、搜查证、扣押清单、工作情况,房屋租赁合同,刑事判决书,被告人李丙、胡某、乐某的供述、辩解及辨认笔录等证据。律师
开设赌场罪,是指客观上是否具有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赌博为业的行为。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李某、胡某结伙,为牟利,为他人开设赌场提供帮助,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属共同犯罪。三名被告人均能坦白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予以确认。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两被告人均判处拘役四个月二十日,并处罚金二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