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某在奉贤区某处开设游戏机房,在游戏机房内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金鲨银鲨”八联机一台、“龙门飞甲”八联机一台,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并从中牟利。经报案,公安机关对上述游戏机房进行检查,当场抓获被告人罗某及参赌人员陈某等3人,并查获涉案游戏机2台及赌资500元。经过鉴定,涉案的“金鲨银鲨”八联机、“龙门飞甲”八联机均具有赌博功能。
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罗某犯开设赌场罪,并提供证人周某、陈某、何某、张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公安局奉贤分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物品照片、收缴物品清单,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出具的游戏机内容审核意见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等证据。被告人罗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律师
开设赌场罪,是指具有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赌博为业的行为。开设赌场的主要方式有:一是以营利为目的,以行为人为中心,在行为人支配下设立、承包、租赁专门用于赌博的场所。提供赌博用具让他人赌博的,其场所公开与否并不影响犯罪构成。二是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
被告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在庭审中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严肃国家法制,确保社会治安管理秩序,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即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随案移送赌博机主板二块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