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设赌场犯罪事实
5月下旬至案发,被告人E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在浦东新区川沙路内放置1台名为“凤凰传奇”具有退币口的游戏机(十六联机)、1台名为“飞龙传说”的游戏机(八联机)、1台名为“蓝色面板,具有押分按钮”的游戏机,一台名为“彩金单挑”的游戏机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被告人W明知上述游戏机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仍受聘在该游戏机房内负责日常管理等工作。公安人员对上述游戏机房进行检查时,当场查获了上述游戏机及赌资100元。
经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鉴定,上述游戏机均具有赌博功能,禁止在营业性游戏机房内使用。被告人W至公安机关投案,同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E在被强制隔离戒毒期间被公安机关查获。到案后,被告人W、E均如实供述了上述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案发后,公安机关收缴了上述赌资赌具。
寻衅滋事犯罪事实
尹波、殷轶(均另案处理)因和他人在新金桥路某号中环大厦内存在物业管理权纠纷,遂指使被告人W等人至上述地址,期间尹波、殷轶还纠集了张扬星、潘合友及李辉、陈海波(均另案处理)等近百余人至该大厦,用事先准备的口罩掩面,被告人W、潘合友等人指挥部分纠集人员至该大厦14楼的140140140141141413等房间,肆意打砸,致多间房间内的木门、卫生间镜子玻璃、电视柜大理石台面、墙纸、电视机、摄像机、监控设备壳等物损。经鉴定物损价值3,202元。律师
被告人W因寻衅滋事犯罪嫌疑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被告人W如实供述了上述寻衅滋事的犯罪事实。被告人W在家属的帮助下对被害单位作出经济赔偿3,202元。
被告人E、W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分别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处罚金。
被告人W在公共场所任意毁损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破坏社会秩序,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人E、W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分别再故意犯应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依照《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W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对其开设赌场罪从轻处罚。被告人E、W分别在开设赌场犯罪、寻衅滋事犯罪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分别从轻处罚。被告人W在家属的帮助下积极对被害单位作出经济赔偿,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E、W的罚金,依照《刑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缴纳。
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对被告人W予以两罪并罚。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崇扬良好的社会风气,判决如下:被告人E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三千元。被告人W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罚金二千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决定执行拘役四个月,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二千元。(2014)浦刑初字第12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