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某在2年间,以营利为目的,在某村收受该村民刘某等人“地下彩”投注二万余元,上报给其上线姚某,从中按3%的比例“抽水”。其中李某收受刘某、赵某夫妻多次投注5000余元;收受刘某投注10余期,投注额达5000余元;收受陈某多次投注,投注额达5000余元;收受刘某多次投注,投注额达5000余元。
经人举报,公安机关依法逮捕李某,同年公诉机关以涉嫌赌博罪对李某提起公诉。公诉人向法院提交证人姚某、李某等人的证言,公安机关提取的投注“买码”清单,被告人等证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律师
律师认为,被告人李某在客观万面表现为聚众赌博的行为。所谓聚众赌博,是指组织、招引多人进行赌博,本人从中抽头渔利。这种人俗称“赌头”,赌头本人不一定直接参加赌博。因此,被告人李某以营利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利用“赌博”招引他人赌博,收受他人现金投注额二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但是,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具有法定的从轻情节。
最终法院认定,被告人李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六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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