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徐某伙同曹某、姚某、颜某(均已被判刑)等人在浙江省嘉善县魏塘镇新光村水生泾X号、水生泾X号、枫泾镇青枫街X号等地以“二八杠”形式开设赌场,其中被告人徐某负责为赌场望风,累计40余场次,从中非法获利共计7,000余元。
2014年7月25日,被告人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徐某退缴了部分赃款。
被告人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颜某、曹某、姚某、陆某、范某、沈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公安机关拍摄的相关照片,被告人徐某的辨认笔录,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材料、侦破经过等证据。律师
被告人徐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犯罪情节较轻,能积极退缴赃款,有悔罪表现,可以适用缓刑。
依据《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14)金刑初字第104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