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余某甲犯妨害作证罪,高某(已被判刑)在铜川路XX号X楼“某KTV”包房内,与其丈夫即被告人余某甲因琐事发生争执,为发泄情绪,无故扔砸啤酒瓶,并将包房内的惠浦液晶电视机砸坏。经鉴定,受损的HPC惠浦液晶电视机直接损失为2500元。
当日21时许,被告人余某甲意图使其妻子高某逃避法律责任,指使余某乙向公安机关作虚假证言,余某乙遂根据被告人余某甲的授意向公安机关作了虚假证词,后余某乙在民警的教育下如实作了陈述。
上述事实,被告人余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余某乙、高某的证言,普陀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律师
被告人余某甲指使他人作伪证,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作证罪,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余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余某甲在被司法机关取保候审期间能遵纪守法,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予以考验。
根据被告人余某甲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余某甲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2014)普刑初字第32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