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导航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为让妻子逃避责任,指示他人作伪证犯妨害作证罪

被告人余某甲犯妨害作证罪,高某(已被判刑)在铜川路XX号X楼“某KTV”包房内,与其丈夫即被告人余某甲因琐事发生争执,为发泄情绪,无故扔砸啤酒瓶,并将包房内的惠浦液晶电视机砸坏。经鉴定,受损的HPC惠浦液晶电视机直接损失为2500元。

当日21时许,被告人余某甲意图使其妻子高某逃避法律责任,指使余某乙向公安机关作虚假证言,余某乙遂根据被告人余某甲的授意向公安机关作了虚假证词,后余某乙在民警的教育下如实作了陈述。

上述事实,被告人余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余某乙、高某的证言,普陀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律师

被告人余某甲指使他人作伪证,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作证罪,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余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余某甲在被司法机关取保候审期间能遵纪守法,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予以考验。

根据被告人余某甲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余某甲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2014)普刑初字第329号

☆ 通讯联络方式 ☆

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 通讯联络方式 ☆

中国·上海·沈洁律师

手机 13917766155

QQ:2273847979

微信号:huiyinlaw

查看地址和交通路线>>

时间:周一到周日8点-21点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