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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人伪造被告人出生证明,构成犯罪

被告人姜某于受赵某(另案处理)委托,担任涉嫌盗窃犯罪的赵某之子赵朋某(已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的刑事辩护人。期间,被告人姜某为使赵朋某获得从轻处罚,多次授意赵某向司法机关提供虚假的赵朋某未满十八周岁的出生证明。在赵某向法庭作了赵朋某系未成年人的证言,法庭明确告知赵某提供伪证须负法律责任,赵某为此深感害怕时,被告人姜某又唆使赵某不用害怕,要坚持赵朋某系未成年人的伪证,并在赵朋某案庭审中,坚持要求法庭对赵某提供的赵朋某未满十八周岁的《出生医学证明》等相关证明予以质证。

上述事实,除有被告人姜某律师执业证、刑事辩护委托书、上海伯阳律师事务所函、律师会见当事人谈话记录,证实被告人姜某系执业律师,受赵某的委托,担任赵朋某盗窃案的刑事辩护人和赵某、赵朋某的交代,证实赵朋某的真实出生日期为1988年7月24日及扣押的赵某向司法机关提供的高维兰的证明、“赵朋某出生于1989年10月18日”《出生医学证明》、司法鉴定结论,证实高维兰的证明系虚假的、《出生医学证明》系伪造的外,还有下列证据证实:

被告人姜某等多次供述,当时(指赵某提供赵朋某《出生医学证明》时),我就认为赵某给我的有关赵朋某系未成年人的《出生医学证明》系伪造的;赵某听了法官告知的证人权利义务后心理很害怕。我对他说已经将《出生医学证明》提供给了法院,这事法院不会去查的,如查出是假的,你为了儿子最多坐15天牢,在开庭时你要坚持讲赵朋某系未成年的《出生医学证明》是卫生院开的。律师

本案关系人赵某供述,“赵朋某出生于1989年10月18日”的《出生医学证明》是姜律师要我提供的。姜律师说如果赵朋龄未满十八周岁,可以从轻处理,让我回老家派出所开证明。派出所未开证明,我又去找姜律师,姜律师说你到村里开张假出生证明。我开了村里和接生员高维兰的虚假出生证明后,姜律师又告诉我,一定要派出所的证明或者是医院的出生证明。我于是叫他人伪造了《出生医学证明》交给了姜律师,姜律师再把它交给了司法机关。

法官找我问我《出生医学证明》的真假,我说是真的。出法院后,我感到害怕。姜律师让我不要怕,说法院不会因为这件小事去查的。赵某供述,姜律师还对我说为了儿子(提供伪证),就是抓起来最多也被拘留十几天。赵某供述,姜律师应该知道《出生医学证明》是假的,因为我为何要开假《出生医学证明》都和姜律师联系的,我也告诉姜律师当地是开不出(“赵朋某出生于1989年10月18日”)出生证明的。在和姜律师多次联系时,我们的好多亲戚都在场。

证人赵某亲戚孙玉传陈述,赵朋某案发后,我和赵某一起为赵朋某请律师。7月底我又陪赵某与律师会面,当时姜律师讲赵朋某参与盗窃没有办法了,只有在年龄上想办法,叫赵某回家乡将赵朋某的出生年月改小一年,这样赵朋某可以获得从轻处理。后来赵某不知在哪里拿来了假的赵朋某的《出生医学证明》交给了律师。10月底的一天,法院找赵某(取证),我和姜律师等也一起陪赵某去法院。姜律师和赵某从法院出来后,姜律师对赵某讲,不要怕,一定要坚持讲假的出生证明是真的,法院不可能去老家查证的,最多有30%的机率,就是查到了,也最多被警方拘留15天就放出来了。

证人赵某的亲戚王德喜陈述,赵朋某案发后,我陪赵某为赵朋某请律师。在第二次与律师会面时,姜律师说赵朋某如果是十八岁以下可以判轻点,你(指赵某)可以到乡卫生院开个证明来,只要是不满十八周岁就可以了。第三次会面时,赵某把带来的证明交给了姜律师。第四次我和姜律师等陪赵某去法院。姜律师和赵某出来后,赵某对姜律师讲,法官查问赵朋某的《出生医学证明》是否真假,姜律师说没事的,法院不会去查的,你要坚持说赵朋某的《出生医学证明》是真的。

证人赵某亲戚叶乐宛陈述,我陪赵某等去法院,那天法官找赵某谈话。赵某和律师出法院后,律师对赵某讲不要怕,他们是吓唬你的。

6、赵朋某的庭审笔录证明,在赵朋某的第二次庭审中,被告人姜某坚持要求法庭对“赵朋某出生于1989年10月18日”《出生医学证明》进行质证。

本案关系人赵朋某于2007年12月17日供述,更改我的未成年人的年龄是同监房的人对我说如果我未满十八周岁,可以会轻判。在第一次律师会见时我对律师说了我的出生年月是1989年10月18日。我的《出生医学证明》是我在看守所律师会见时才看到的,律师叫我记住上面的日期,到法庭上也要这么说。

上述所有证据,被告人姜某及其辩护人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经本庭当庭查证属实,证据间已形成证明被告人姜某作为辩护人妨害作证的锁链,且来源合法,应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

被告人姜某作为刑事诉讼辩护人,在诉讼过程中,引诱证人违背事实作伪证,其行为已构成辩护人妨害作证罪,应依法予以惩处。检鉴于被告人姜某案发后能坦白交代罪行,确有认罪悔罪表现,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为维护正常的司法活动,严肃国家法制,依照《刑法》第三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姜某犯辩护人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2008)静刑初字第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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