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彭某因不满其丈夫刘某因故意伤害罪、赌博罪被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在刘某上诉期间,被告人彭某明知被告人王某不在案发现场,授意王某、被告人吴某以及姚某(在逃)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供虚假证言,以证明刘某在故意伤害一案中未找人殴打被害人及未说过“场子里发生的事由其负责”之类的话。
被告人王某在未至案发现场的情况下、吴某在未完全目睹殴打经过的情况下,先写了书面材料由彭某寄至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后又亲自至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做了虚假的证言笔录,导致刘某一案发还重审。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该案期间,被告人王某、吴某作为证人当庭作证时,在法庭上仍故意做虚假证明,企图帮助刘某逃避法律处罚。
被告人王某至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宣读了相关书证、三名被告人的供述笔录等证据证实,认为被告人彭某的行为已构成妨害作证罪、被告人王某、吴某的行为已构成伪证罪,其中王某有自首情节,要求依法追究三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彭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认为,彭某是因不懂法才触犯了法律,且系初犯,希望法院能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表示自己不懂法,不知自己的行为是犯罪行为,要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律师
被告人吴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表示自己因不懂法才会造成今天这一后果,希望法院能对其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有书证被告人王某、吴某写给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书面材料、书证被告人王某、吴某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做的证言笔录、书证被告人王某、吴某在法院开庭作证时的庭审笔录、三名被告人的供述笔录及当庭供述、被告人彭某的亲笔供词、刘某的已生效的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的工作情况等证据为证,均经当庭质证属实。
被告人彭某指使他人作伪证,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作证罪;被告人王某、吴某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供虚假的证明,企图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其行为均已构成伪证罪。被告人王某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彭某、吴某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采纳其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据此,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五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分别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彭某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二、被告人王某犯伪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十五天。三、被告人吴某犯伪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2009)闸刑初字第65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