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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逃避聚众斗殴责任,指使他人做假证供

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林xx在明知妻侄张x及叶xx因涉嫌聚众斗殴犯罪,被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情况下,为达到使2人逃避法律惩罚的目的,指使张、叶在犯罪主观故意和犯罪情节上做虚假供述,隐匿罪行,妨害诉讼活动正常进行。被告人林xx接电话通知后,至公安机关如实交代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林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张x、叶xx证言,查获的手机通话记录、被告人林xx在公安机关的供述等证据为证。律师

被告人林xx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指使他人作伪证,已构成妨害作证罪。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林xx犯妨害作证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林xx接电话通知后,主动至公安机关如实交代犯罪事实,依法以自首论,可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司法机关的诉讼活动不受侵犯,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林xx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2007)虹刑初字第9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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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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