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日凌晨,高某(已被判刑)在普陀区某KTV包房内,与其丈夫余甲因琐事发生争执,为发泄情绪,无故扔砸啤酒瓶,并将包房内的惠浦液晶电视机砸坏。经鉴定,受损的惠浦液晶电视机直接损失为2500元。当日21时许,余某意图使其妻子高某逃避法律责任,指使王某向公安机关作虚假证言,王某遂根据被告人余某的授意向公安机关作了虚假证词,后王某在民警的教育下如实作了陈述。
普陀区检察院以妨害作证罪提起公诉,并提供证人王某、高某的证言,普陀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等证据。被告人余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律师
妨害作证罪,是指采用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人余某指使他人作伪证,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作证罪,依法应予处罚。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余某甲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被告人余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余某甲在被司法机关取保候审期间能遵纪守法,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予以考验。
根据被告人余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余某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