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武某在位于嘉定区某公路某号某汽车零部件(上海)有限公司的打包车间休息时,趁无人之际溜入该公司仓库内,窃得价值共计8700余元的大众汽车安全电子控制模块2箱,后销赃于被告人崔某,得款4000元。崔某明知是赃物仍予以收购,欲转售他人。
武某再次采用上述方法,将某公司价值共计8100余元的大众汽车安全电子控制模块1箱从仓库内搬出,欲扔出该公司围墙时,被保安发现并当场扭获。
武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公安机关经侦查,于同日将崔某抓获。崔某到案后亦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赃物均已由公安人员缴获并发还被害单位。审理过程中,武某家属代其退出违法所得4000元。律师
上述事实,被告人武某、崔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刘某、胡某、陆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制作的《扣押清单》、《调取证据清单》、《发还清单》、《随案移送清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相关照片、工作情况,嘉定区价格认证中心制作的《价格鉴定结论书》,有关的《受案登记表》、《清点记录》、《代管款收据》及武某、崔某的户籍信息、供述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武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崔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予以收购并欲出售,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结合本案赃物已缴获发还,武某已退出违法所得等情节,在量刑时一并予以体现,并采纳公诉人关于对崔某可适用缓刑的建议。判决如下:被告人武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二千元;被告人崔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罚金二千元。(2014)嘉刑初字第99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