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乙在其经营的康桥镇梓康路XXX号“易帮中国移动通讯店”内,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以700元的价格收购了陈甲被抢的Iphone4S16G移动电话1部(价值1,200元),以300元的价格收购了李甲被盗的Iphone4S32G移动电话1部(价值1,800元)。
被告人李乙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指控事实;案发后,上述涉案移动电话均已扣押并分别发还被害人。被告人李乙到案后向公安机关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被害人陈甲、李甲的陈述笔录,证人陈乙、陈丙的证言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有关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的材料、扣押决定书、扣押及发还清单、案发及抓获经过记录、情况说明等,浦东新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律师
被告人李乙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予以掩饰、隐瞒,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李乙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乙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依照《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具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害人的损失已挽回,被告人李乙能自觉履行罚金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为保护公私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判决如下:被告人李乙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一千元(已缴纳)。(2014)浦刑初字第346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