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某在高陵路、铜川路口,将从他人处以5400元的价格收赃所得的9张联华OK卡(5张1000元、4张500元)和46张交通卡(44张200元、2张1000元),以16200元的价格出售给莫某和刘某。经查,该9张联华OK卡和46张交通卡被害人荀某家中被盗的财物。被告人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律师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荀某的陈述,证人莫某、刘某、周某、宋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和辨认照片,发票和交通卡购买凭证,会员卡充值消费记录,电话记录,公安局普陀分局出具的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李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李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4)普刑初字第6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