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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是他人偷窃的手机等赃物予以隐藏,构成犯罪

被告人刘泽平,绰号“吉吉”,男,1982年9月10日生,汉族,出生地山西省临县,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山西省临县;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11月被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因盗窃行为于2010年4月被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收容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9月被普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2月被奉贤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因盗窃行为于2013年2月被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收容劳动教养一年九个月;因本案于2014年3月6日被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普陀区看守所。

被告人刘三虎,绰号“虎虎”,男,1986年7月9日生,汉族,出生地山西省临县,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山西省临县;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5月被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八百元,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1月被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因本案于2014年3月6日被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普陀区看守所。

2014年3月5日17时20分时,被告人刘泽平至普陀区真光路1288号中环百联C区乘坐电梯时,趁被害人张某不备之机,从其口袋内窃得一部价值2655元的三星牌GT-I9500型手机。当被告人刘泽平离开电梯后,将盗来的手机交给被告人刘三虎,被告人刘三虎明知是盗窃所得赃物,仍予以隐藏,后被被害人张某当场扭获,被告人刘三虎遂将手机归还被害人。到案后,两名被告人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律师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泽平、刘三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张某的陈述,证人李某、孟某、朱某、江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公安局普陀分局调取证据清单及发还清单,价格鉴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劳动教养决定书,公安业务档案卡片详细信息,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刘泽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扒窃的方法,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刘三虎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隐藏,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均应予处罚。被告人刘泽平、刘三虎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均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泽平、刘三虎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均可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泽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被告人刘三虎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4)普刑初字第8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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