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另案处理)采取入户盗窃的方式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后朱某将所窃的3部移动电话机(经鉴定,分别价值925元、485元、998元)销赃给光启路某号“时代通讯手机店”私营业主被告人刘某。被告人刘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予以收购并加价出售,案发后上述赃物已被追缴,并发还各被害人。2014年9月18日,公安机关依法传唤被告人刘某,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作案事实。律师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在庭审过程中没有异议,并有被害人马某、谈某、李某的陈述,证人朱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楼某、陈某、张甲、游某的证言,抓获经过,调取证据清单、发还清单,赃物照片,价格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被告人的户籍资料及前科材料,被告人刘某的多次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刘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加价出售,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予以刑事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当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
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4)浦刑初字第357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