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罗某在闵行区龙吴路XXX号“伊亮车行”内,在明知是赃车的情况下,仍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从他人处收购价值2,385元的“依莱达”牌电动自行车1辆。当日,该车车主陈某发现车辆遭窃后,会同公安人员通过车辆定位装置查获被告人罗某及赃车。被告人罗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案发后,涉案赃车及相关通用设备已由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并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罗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陈某、凌某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闵行区物价局出具的结论书,公安机关当场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照片、工作情况说明、扣押及发还清单等证据证实。律师
被告人罗某明知系他人犯罪所得为牟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罗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以被告人罗某认罪较好等为由请求对罗从宽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罗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4)闵刑初字第201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