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新某传媒有限公司诉上海航某广告传播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法院判令航某公司支付新某公司广告发布费、违约金等共计707397.40元、利息及案件受理费等,一审判决后航某公司未提起上诉,也未履行该生效判决。
新某公司向浦东法院申请执行,法院向航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裁定执行航某公司财产751945.40元及延迟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将航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账户中的50607.30元强制扣划,但航某公司对剩余执行款701338.10元仍未执行。
东法院执行法官与航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谈话,要求王履行生效判决、裁定,至今未果。被告人王某明知航某公司有营业收入,公司民生银行账户有共计4676550.49元入账的情况下,未将款项用于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债务,而是将款项转至别处,致使浦东法院的判决、裁定无法执行。律师
以上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相关工商登记资料、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代管款处理通知、委托书、强制执行申请书、谈话笔录、送达回证、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纳税材料、法院协助查控函及拘留、罚款决定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营业税申报表、银行对账单、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以及案发经过记录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王某作为被执行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告人王某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依法从轻处罚。在本案上海航某广告传播有限公司与上海新某传媒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并履行完毕,对被告人王某酌情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3)浦刑初字第2965号